申請資格

  1. 十五歲或以上的四肢全癱人士,在離開醫院前已為重返社區生活目標擬定具體及可行的計劃。

  2. 身體健康情況穩定,精神健全及沒有傳染病。

  3. 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承諾及履行責任,實踐重返社區生活計劃,於住宿期滿時返回家中居住。 住宿時間一般不多過12個月。

  4. 申請暫住服務的申請人必須於暫住期滿時離開,如有特殊原因要延長暫住時間,申請人及家屬須與中心主任再擬定協議。

  5. 申請暫住服務的申請人一年內最多可以暫住共30日。